搭乘摩托车中途实施抢劫
被告人刘某与另外两名同案犯,经预谋后于2000年3月25日,以雇摩托车的名义,让骑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搭载他们到广西贵港港北区某处,在行至中途时,三人持刀胁迫陈某,并从陈某身上抢走97元人民币,在将陈某捆绑后,抢走陈某的摩托车(价值4200元)。2010年9月3日,刘某投案。
诈骗罪主犯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与同伙进行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1年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