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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工地盗窃钢筋,盗窃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3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到工地盗窃钢筋

2010年9月15日凌晨,莫某1伙同王某某、莫某2在钦州市钦州港区中粮油脂公司工地盗窃工地上的7捆共计54根柱脚螺栓钢筋,并用摩托车运走。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1350元。据悉三人均系“90后”少年。

盗窃罪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某2提出犯意,另两被告人参与并完成盗窃作案行为,因此,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莫某1、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没有采取讯问和强制措施时,已经如实供认他们的盗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莫某1和王某某的归案行为应视为投案自首。对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所盗窃的物件已返还被盗单位,没有造成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另考虑三被告人是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2010年12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莫某2、莫某1和王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其中莫某2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另二人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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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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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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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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