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他人饲养的鸟鸡
2010年5月至6月期间,胡某在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作案七起,盗窃他人饲养的画眉鸟7只、鸡8只,作案地点涉及“左岸”咖啡厅、新街、校场路等地,涉案财物金额超过2300元。其中,王某协同胡某作案四起。2010年6月24日,胡某又伙同王某在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镇某村民组进行作案,盗窃岳某的画眉1只,罗某家的鸡8只,销赃获得300元。
胡某、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公诉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盗窃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胡某、王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0年12月20日,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