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小孩索赎金被捕
2010年6月21日,闫某以买东西吃为由,哄骗六岁女孩王某至自己的出租房内,并套出王某父母的联系方式。2010年6月22日,闫某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要挟王某的父母交付王某的赎金3万元。后在交付赎金时,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闫某未对王某事实殴打、侮辱、威胁等行为。闫某被捕后交代了其曾盗窃笔记本电脑,名牌化妆品等犯罪事实。
如何数罪并罚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闫某采取诱骗方式将心智不健全、缺乏认知能力的儿童控制在其住房内,利用其家人对其安危的担忧,向其家人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没有勒索到财物,属情节较轻,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