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动车价值二十余万
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赵某伙同曹某、马某(二人已判刑)先后在北京、河北周边几个县内盗窃电动车六辆,总价值24万元人民币。2010年5月,赵某被警方抓获。
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盗窃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窃他人机动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要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赵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