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拐卖儿童四十余名
2007年9月至2009年2月间,李某某、吴某1、吴某2、谢某、王某1、蔡某某、王某2、陈某1等人相互勾结或分别结伙,在安溪等地农村以每名儿童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余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然后将所得款项分赃。不到两年时间内,共计贩卖儿童46名。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贩卖23名,被告人吴某1贩卖17名;被告人吴某2、谢某各贩卖13名,被告人吴某3贩卖8名,被告人陈某2贩卖5名,被告人黄水来贩卖3名,被告人陈泽新、王某1各贩卖2名,被告人王某2、陈某1各贩卖1名。
王某3曾以32800元的价格从上述人贩手中买的男婴一名。并在案发后多次拒绝公安机关传唤。后王某3到公安机关投案。2009年4月,郑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2因参与拐卖儿童被公安机关刑拘在逃,仍多次为被告人吴某2提供生活用品、用具等,帮助被告人吴某2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一干人等因涉嫌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窝藏案等罪名,被公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被告人李某某、吴某1、吴某2、谢某、陈某2、吴某3、陈泽新、王某1、王某2、陈某1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被告人黄水来为他人拐卖儿童提供场所、食宿等帮助,其行为均己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某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1人后,长时间阻碍公安机关对被拐儿童进行解救,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王某3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2是重大的刑事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生活用品、用具,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犯罪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