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工人偷车并殴打他人被抓
2008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在自己工作的北京市丰台区丽泽桥一汽车修理厂,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修理厂的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林肯汽车用偷配的钥匙打开后开走,并以1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200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丰台区一饭店就餐后,因结账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后在饭店内对服务员李某(女)进行了殴打,导致李某鼻部轻伤、饭店价值82元物品受损。同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随后,检察机关将被告人陈某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陈某认为,自己对发生在饭店的寻衅滋事没有异议,同时也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但在林肯轿车这件事中,自己是在王某同意每月收取1万元租金的情况下,将林肯轿车由自己租给他人使用的,故不构成盗窃。被害人王某则认为,自己的林肯轿车放在陈某的修理厂,车钥匙并未交给王某保管,自己向王某要车多次,王某也一直未还,故此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
数罪并罚时如何量刑
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陈某提出王某同意他将林肯轿车租给他人,并且自己每月支付王某租金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丰台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