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多次偷盗汽车后出售
2009年1月至4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尹某1、尹某2等人采取撬锁、用解码器解码等方式,先后盗窃各种汽车16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另外,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的情况下,被告人邢某、李某、陈某1、陈某2、韩某、曹某、吴某仍将被盗车辆予以收购和销售。
盗窃罪应怎么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尹某2、尹某1、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机动车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张某、邢某、李某、陈某1、陈某2、吴某、韩某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曹某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而修改车辆识别代号,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亦应分别予以惩处。
2010年11月29日,一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尹某1无期徒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尹某2有期徒刑15年;判处其余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