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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犯罪获取非法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定性

此文章帮助了35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涉黑团伙犯罪获取非法利益

杨建辉等1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的涉黑团伙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多次以暴力强行承揽工程,同时还多次故意殴打、伤害其竞争者和无辜百姓,严重干扰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且该团伙通过敲诈勒索等方式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数额达百万余元。

此案系全国打黑办挂牌督办的黑社会组织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定性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建辉等被告人已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杨建辉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对该组织的全部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犯罪中,均处于策划、组织、指挥或者指使他人的地位,起了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其在归案后劝阻李斌自首及其亲属能积极退赔敲诈的赃款30万元,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判处。

2010年11月24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杨建辉等19名黑社会组织案,杨建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李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至1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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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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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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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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