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抢劫玉石原料2.5吨
2009年12月,被告人马某1、马某2、马某3、张某伙同他人盗走北京某玉石公司所有的俄罗斯玉石原料959.5公斤。并运回青海省西宁市销赃,四人分别获得赃款18万元、4万元、6万元、5.1万元。2010年8月9日2时,被告人马某1、马某4、马某5、马某6等四人驾车持刀抢劫北京某玉石公司石材仓库,将看守人员姜某、袁某砍成轻伤后抢走昆仑玉原料约1.5吨。并运回青海省西宁市销赃,获得赃款210万元。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1、马某4、马某5、马某6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司财物,四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抢劫罪,马某1、马某4属于抢劫数额巨大;马某1、马某2、马某3、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且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四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盗窃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在第二起抢劫共同犯罪中,马某1纠集同案犯与马某4出资购买作案工具,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马某5、马某6均系从犯,且该起犯罪系未遂;马某4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事实、马某3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均属于有立功表现;另鉴于马某1、马某3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马某4、马某2、张某当庭自愿认罪,马某1、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3、张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之情节,故对马某1、马某4、马某3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马某5、马某6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张某、马某2酌情从轻处罚。
故一审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马某1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盗窃罪判处马某1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抢劫罪判处马某4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二万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马某5、马某6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马某2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盗窃罪判处马某3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马某1等7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