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伙先拘禁后抢劫
被告人男青年李某、黄某、曹某、刘某,四人为了获取钱财,不惜违法采用暴力手段替他人要债。四人于2009年5月28日深夜,将被害人赵某和季某两人一顿殴打后,从工地宿舍强行带至车上拘禁于北京大兴区,并抢走两人随身财物2千余元和手机一部。
后来李某等四被告人因缺钱又于2009年6月24日凌晨,以租借为名,暴力将另一被害人万某打伤后,抢得万某轿车一辆以及现金、手机等财物。后一伙人被抓获归案。李某、黄某、曹某、刘某四人被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公诉至法院。
有立功表现能从轻处罚吗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曹某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黄某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李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刘某十个月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四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曹某和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黄某伙同李某、刘某等人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曹某、黄某还伙同他人持械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又已构成抢劫罪,对二人所犯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鉴于四人认罪态度较好;黄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曹某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对曹某、李某、刘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黄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无误,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