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记者敲诈勒索
2009年12月,被告人某杂志社发行人员熊某1伙同记者部工作人员舒某、熊某2、朱某等人以某杂志社记者名义对南昌市佛塔生猪交易市场等处调查生猪屠宰情况,后熊某1授权授意朱某写了相关报道文章并进行修改,试图发表但遭到拒绝。
为谋取非法利益,熊某1等人伪造了某杂志社拟发稿清样及该社编辑和主编的签名,并以假记者身份联系了南昌市肉类市场管理联合稽查大队的负责人张某,声称杂志社拟发行一篇对其不利得文章。张某看了此文章之后发现文章内容多与事实不符,遂约熊某1等人详谈具体事宜,并将此事向南昌市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1月7日晚18时许,被告人熊某1等人与张某相约见面,并提出要3万元将此文章压下,在张某向熊某1付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怎么量刑
检察机关遂以敲诈勒索罪将被告人熊某1公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10年6月18日,东湖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熊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