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安排工作诈骗钱财
被告人李某为不劳而获,虚构自己能帮忙找工作的事实,先后骗取了受害人牛某、解某、卞某的信任,谎称为受害人的子女安排和调动工作需要钱款,多次对受害人实施诈骗。从2007年11月底到2009年9月间共骗得钱款达33万余元。
诈骗罪的处罚标准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共计现金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所得分文未退,应予以严惩。
2010年6月17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