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多次抢劫出租车司机
2009年5月某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以乘坐出租车为由上了出租车,等车行至偏僻处趁机采取胁迫和强行搜身的手段抢劫出租车司机现金300元和价值240元手机。2009年6月份,10天之内李某某以相同手段,单独或结伙作案三起,抢劫出租车司机胡某、肖某、樊某三被害人身上的现金和手机。
抢劫罪的主犯应该怎么处罚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和强行搜身的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