怂恿少年盗窃家人
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17岁的李某伙同16岁的王某借故到13岁的网友张某家玩,期间哄骗张某将叔叔的金首饰偷出并卖掉遭拒。次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和王某再次以帮其找工作为由骗取张某将其叔叔一条价值人民币10966元金项链和三只金戒指、一个金吊坠盗走。随后,三人将金首饰卖掉,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和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教唆他人犯罪怎么量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王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966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此案中,由于李某、王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并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2010年6月17日,二七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