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争抢客人起冲突
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己的客车在郑禹线上拉客。2010年1月16日,因不满与其相同路线的被害人李某与自己争抢2名乘客,为报复李某,王某开车在行驶至高速路上时,将李某的客车拦截下来,并让其两个亲戚赶来一同教训李某。三人在要求李某下车遭拒后,遂用石头将李某的客车玻璃砸碎,并从窗户进入车内,将李某打伤。
故意毁坏财物怎么量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等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因王某等三人能主动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6月9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等三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