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并盗窃岳母存款
2007年7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乔某采用欺骗的方式分别与李某和王某二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两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向银行申请贷款共计47万元。2007年12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乔某又拿着李某两本房产证向肖某借高利贷45万元,后倒卖房子赚取10万元,后为偿还银行贷款的乔某以45万元的价格将两套房子过户给赵某。后来,被告人肖某以做生意为由借来表哥张某的房产证向赵某借款30万元,以用于偿还肖某的借款。
另外,被告人乔某还骗来彭某的房产证向赵某抵押借款75万元。2008年2月,被告人乔某用保险箱的钥匙先后三次将岳母的三张存折和身份证偷出,并先后取款53万元,后伪造了3张银行存单放进保险箱,乔某的岳母于2009年8月取款时才发现钱已取空。2009年9月,李某得知房产登记的所有人不是自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乔某投案自首。
犯数罪应该怎么量刑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将被告人乔某公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乔某为掩盖其盗窃罪行,委托他人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此外,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由于乔某到案后隐瞒大部分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青浦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