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开车辆后备箱盗取财物
被告人陈某、谢某两人为不劳而获,打起了车主放置在停靠的车辆内财物的主意。经过踩点后,两人分别于2009年12月6日晚和2010年1月26日晚,来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的两处停有车辆的地方,分别用工具敲开停放的一辆“雪佛兰景程”轿车和“别克”轿车的后备箱,从两辆车中共盗走现金1万元,手提包一个和香烟一条。
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最终,雨花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和谢某一年零九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