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张某(女)与同村村民一同去火车站捡拾焦炭,遂产生了盗窃车站火车货物的念头。在高某、王某等四人提议实施盗窃后,五人一同结伙于2007年5月到6月,先后4次共盗窃了迁安火车站停靠的火车上包括大豆、大米等在内的价值9565元的物品。其中张某分得590元。案发后,张某潜逃,直到2009年8月被抓获归案。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