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车内物品一万余元,盗窃罪如何认定
2009年9月的一天,为谋取钱财,被告人何某某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某办公楼前看到唐某的越野车车门未锁,遂将车内一装有现金9000元的男包拿走,同时还拿走车内价值共计2570元的一部手机、一对红酒及一盒月饼等物品。盗窃得手后,何某某却遇到自称是失主的三名青年,包内现金遂被三人抢走。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
宣判后,何某某以一审认定盗窃现金9000元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何琦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衡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何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