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没钱花暴力抢劫钱财,抢劫罪如何认定处罚
被告人李某伙同同案犯文某和陈某(已获刑),三人于2009年3月5日午夜聚在湖南省澧县某网吧内,因无钱花销,心情苦闷,便密谋从在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张某身上讹钱。三人通过商议后,于次日凌晨,故意制造李某与张某的碰撞,然后借口被撞让张某请客和交1500元钱消灾,因张某未答应,三人又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张某挟持到深巷中,持刀威胁,抢劫了张某身上的1500元现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其他同伙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继续违法犯罪,危害社会,应依法撤销其缓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