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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财冒充黑社会老大敲诈,累犯应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1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谋财冒充黑社会老大敲诈

2010年8月上旬,被告人张某纠集高某和刘某等人,刘某负责出资购买邮票、信封等,高某负责投递信件,在北京市海淀区通过邮筒向北京市居民陈先生、吴先生等64人投递敲诈信,冒充北京市房山区周西莲犯罪团伙的在逃人员,以不给钱就杀害对方及其家人相要挟,要求向其指定银行帐户汇款8000元。2011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累犯应如何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获得赃款,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纠集他人向数十名被害人发送恐吓信,犯罪主观恶性较大,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大,对其量刑时亦酌予从严。

海淀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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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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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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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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