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拉电线致路人死亡
2009年9月,被告人赵某为帮助岳父母家安装电线,用没有塑料包皮的裸露铝线连水力发电机接到岳父母家。通电的铝线沿途,赵某没有采取任何警示、防护措施,且铝线离地面较低。2009年10月中旬,被害人冯某某在杂草地上放马触到通电的铝线触电身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害人冯某某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9939.4元。
过失致人死罪如何认定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私接电线通电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危险,轻信能够避免,致被害人冯某某触电身亡,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其诉请合法,但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的赔偿能力,本院酌情判赔。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以被告人赵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