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离婚挑断岳母脚筋
被告人固始县南大桥乡大岗村村民尤某与妻子结婚后又离婚,可尤某始终未能放下这段感情,并认为是岳母陈某逼迫妻子与自己离婚的,遂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对岳母更是恨之切切。经过预谋后,尤某于2009年10月1日,用杀羊刀将在固始县南大桥乡小学门前的陈某砍伤后,又残忍的将陈某脚筋挑断,构成六级伤残。案发后,尤某归案。
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被告人自动投案,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010年6月28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尤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经济损失5920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