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劫小学生一元钱
现年17岁的被告人许某为河南省巩义市人,在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因父亲早逝,母亲改嫁,许某一直缺人管教,初中辍学后就和社会人员混在一起。2008年9月23日的傍晚,许某同朋友赵某1、赵某2(已判刑)、刘某、王某(另案处理)在某村附近的小树林是闲玩时,赵某2看到路过的四个小学生中有一人疑似曾向自己借钱的王某某便将四人拦下,而疑似王某某的小学生却乘机逃走。
四人随后对剩下的三个小学生中的邓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后一起殴打邓某,并抢走了邓某身上仅有的一元钱硬币。邓某谎称回家拿钱借机逃走,遂告诉了自己的父亲。邓某父亲报警案发,民警当场将赵某1、赵某2抓获,许某潜逃一年多后被抓。
未成年人抢劫怎么处罚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念其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