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安调包客户银行卡
被告人李某是彭山县建设银行保安,2010年4月某日看到被害人赵某为老年人,便主动帮助赵某用银行卡在ATM自动取款机取款,同时偷记了密码,后用另一张银行卡与赵某的银行卡调包。并于4月10日、5月10日分两次将赵某该账户上的人民币2501元转入自己的账户。案发后,赃款2501元被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
盗窃信用卡怎么处罚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银行保安,利用工作之便,偷记客户密码,采用“掉包”手段窃取客户银行卡,并将卡内2501元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鉴于被告人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回,判处李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