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功宴上白水代五粮液
2008年3月,被告人李建以北京市诚达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招揽被告人王刚、张先影、李金廷、付智为公司业务员,并指使他们到外地联系业务,以购买被害人产品为由,邀请被害人到北京签订虚假的大额购货合同。等被害人到北京后,便邀请被害人到海淀区向阳屯食村吃庆功宴,在就餐过程中,他们利用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阳屯食村主管王秀华、向阳屯食村服务员王亚娟和向阳屯食村采购员张效文,向被害人出售五粮液酒(以金六福酒或白水冒充)。据调查在就餐过程中向被害人所出示的酒水单价格也是他们虚构的高价单。待庆功宴结束后,王秀华又会把所被害人支付的购买烟酒费用返给李建。李建又会将这些费用与业务员平分。2008年3月至6月间,8位被告以同样手段先后诈骗被害人陈女士等4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诈骗罪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建、王刚、李金廷、张先影、付智、王秀华、张效文、王亚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建、王刚、李金廷、张先影、王秀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付智、张效文、王亚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结合被告人付智在犯罪后有主动告知被害人真相的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以及被告人张效文、王亚娟当庭自愿认罪,后又退赔部分赃款,故法院对该三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另外,鉴于被告人王秀华、张效文、王亚娟均系向阳屯食村的员工,在本案中获利较小,而其三人参与犯罪的方式与被告人李建等直接与被害人接触,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骗取钱财的行为确有区别,人身危险性也较小,并结合三被告人当庭认罪,后又退赔赃款的表现,对其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三人依法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李建、王刚、李金廷、张先影、付智、王秀华、张效文、王亚娟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9个月至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秀华、张效文、王亚娟等3人分别被判处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