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侵占货款为圆梦
2007年6至7月间,张某利用其担任海盐县慧尔普电器厂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在经手收取客户单位驻贵阳分公司的货款8万元后,仅上交其公司财务15000元,余款65000元被其非法截留,并携款潜逃至四川省成都市,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后被抓获,并被起诉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
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电器厂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人民币65000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结合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等,可以从轻处罚。
2009年5月19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