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持刀行抢为钱财
2008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芹某、李印某(均系江西某技工学校学生)伙同同校的段某、严某(均另案处理),携西瓜刀至南昌市高新六路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朱某手机一个、银行卡一张,取走现金300元。随后在向被害人罗某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后以涉嫌抢劫罪被起诉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芹某、李印某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两次,抢劫财物价值74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2009年5月14日,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芹某、李印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