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中羞涩抢夺钱财谋生
被告人李某和穆某某因手头拮据,共谋实施抢夺。2010年2月至3月间,两名被告人先后八次窜至安徽省蚌埠市长青南路二纺厂附近、张公山海天楼附近等处,由一人驾驶摩托车一人坐车后,乘被害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共抢夺现金6480元,手机、黄金项链等价值7412元物品。
另外,被告人李某还伙同他人实施了2起抢夺案件,夺得现金2450元。
抢夺罪怎么量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乘人不备,骑摩托车抢夺方式,共同在公共场所抢夺他人财物8次,抢得现金及赃物价值1389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还伙同他人抢夺2次,抢得现金人民币2450元。
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其中两被告人有一次抢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和穆某某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010年7月14日,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