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财起意盗窃存款人现金
被告人邱某于2010年4月6日下午到云南省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邮政储蓄所办理业务时,看到正在存款的被害人刘某将2千元现金放入银行柜台的过渡槽内后,因不会填写存款单,遂到一旁找人帮忙。邱某见财起意,趁机盗走了刘某欲存入的2千元现金。后被抓获归案。
盗窃罪如何量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邱某已将所盗现金全部退还,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审理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