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抗捕使用暴力
201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入室盗窃家住在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的田某家时,被正回到家中的田某两兄弟发现。王某见状转身逃跑,遭到田某兄弟二人的阻拦后,王某挥舞拳头殴打二人,还咬伤二人,致使二人轻微伤。后在群众的帮助下,王某被当场制服。
转化型抢劫的处罚标准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只造成二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且未劫得财物,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