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贼疯狂作案
2009年2月6日,被告人陶振林驾驶“豪爵”黑色弯梁摩托车,在民权县文化路附近,乘行人刘某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在县城府后街,将行人代某挎包抢走,并将其拉倒致其左手擦伤。包内有现金1500元、手机等物品,该被抢手机价值806元。案发后,被追缴发还失主,陶振林的亲属通过睢县公安局特警队向失主退赔现金1500元。2月10日,被告人陶振林驾驶摩托车来到睢县县城,在睢县中医院附近,将行人潘某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900元、驾驶证、身份证、相册3本、带密码的存折本等物品。潘某遭抢后随即报案,睢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其带领下进行追捕,追至民权县花元乡附近时将陶振林抓获。并被起诉至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抢夺罪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振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被抓获后,自觉如实交代之前的抢夺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赔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诚恳,并表示坚决悔改,愿意依法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陶振林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被告人陶振林作案使用的交通工具摩托车予以没收,由车辆扣押单位睢县公安局上交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陶振林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