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恶徒劫财伤人
2008年9月15日,刘明兵伙同陈光平、王某(另案处理)、瞿某(另案处理)窜至镇巴县巴山乡松树街道贺某家,用刀威逼贺交出现金,抢得现金360元后逃离现场。2008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刘明兵、贺信兵、陈福松、陈光平四人窜至紫阳县瓦庙镇新光村邹某所开商店附近,戴上手套,头蒙丝袜,持刀冲入邹某家中,将邹某按倒在地,抢走现金5000元和部分香烟。在邹某挣脱控制外逃时,被贺信兵用刀将其头部砍伤,后四人将邹某捆住,逃离现场。四人被抓获后以涉嫌抢劫罪被起诉至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抢劫罪如何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十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至二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