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游戏抢劫网络虚拟财产
自2008年,被告人王晓全等4人经常相约在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某网吧打大型网络游戏。由于级别不高,“武器装备”简单,负多胜少。他们发现同网吧内一名为“沈阳小伙”的网民(被害人)“武器装备”丰厚,在索要未果后,便产生了抢劫的想法。2008年10月22日零时左右,4被告人对正在上网的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转出价值人民币100元的Q币100个,以及大量的游戏币、游戏装备。4人予以平分。随后,被告人王晓全又单独将被害人强行拽至外面,抢走人民币200元。
被害人报案后,4被告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因涉嫌抢劫罪,检察机关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
抢劫罪如何认定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但玩家在游戏中财物的积累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虚拟财产完全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应当纳入刑事法律保护范围。本案中,被告人王晓全等4名青年以暴力手段抢劫虚拟财产,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4名被告人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故酌情从轻判罚。以抢劫罪,判处王晓全有期徒刑3年,其他3名被告均被判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