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记者敲诈勒索
被告人赵某原为某报社记者,具有新闻采编经验,辞职后以个人名义先后在北京和香港设立两家新闻传媒公司开展业务。2006年至2008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某以填报虚假注册信息或者在没有ICP许可证情况下设立新闻网站,并在网站上加载知名企业的广告。
在虚假宣传的同时,赵某还利用其设立的国际新闻网设立地方频道,通过签订代理协议以收取频道广告代理费的方式骗取钱财,共骗取陈某等4人代理费共计7万余元。另外,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孙某等人伪造新闻记者证,谎称该证由中华记者联合会颁发。2007年4月到11月,被告人赵某唆使李某、孙某、马某利用“国家新闻社”记者身份对外进行敲诈勒索,骗取人民币1。2万元。
如何追究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遂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将被告人赵某、李某、孙某、马某等人公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桥西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分别被判处被告人李某、孙某、马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5个月和1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