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抢劫酒店将老板与服务员杀害
被告申某1、魏某、郑某、申某2、孙某、蒙某(未成年)六青年人因都喜欢玩网络游戏,合租一间房,吃住在一起。但只有魏某有工作,六人又经常上网吧,逐渐感觉经济窘迫。2008年8月16日,申某1提议抢劫阳光大酒店老板,其他人响应。晚上8时,六人以假装在酒店吃饭喝酒,先后将服务员朱某、老板海某杀死,抢走朱某口袋内的现金300元和手机1部,以及吧台抽屉里的现金300元。后因到酒店外打电话的厨师袁某回来了,六人乘机逃窜。
抢劫罪如何量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1、郑某、申某2、魏某、孙某、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申某1、郑某、申某2、魏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蒙某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未直接参与杀害两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从轻处罚。
2010年5月26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申某1、申某2死刑,被告人魏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郑某、孙某无期徒刑,对五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