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钱财留字条表身份
2007年8月间,居住在好友黄某家的被告人陈某,偶然间发现黄某一项工程款存放的两处地点。后因黄某外出办事,被告人陈某萌发了窃取黄某钱财去还赌债的念头,继而将两处存放的工程款共计5。7万元全部盗走,同时写下留言,称自己无奈盗钱并会归还。2008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通过妻子归还给黄某赃款3万元,剩下的2。7万元表示遂后归还。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准备投案自首时,被深圳火车站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亲属代为归还剩余款项2。7万元,黄某也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
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趁黄某外出之机,进入黄某卧室取走现金行为,是在黄某未察觉情况下所为,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行为特征,其事后留下字条表明作案人身份并声称会归还给被害人的行为,只能使被害人事后知情,并不影响其作案时秘密窃取事实的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其亲属代其将余下部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申请书请求对被告人陈某给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可予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