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结伙抢劫
谭某、吴某与李某是同学,三人经常一起玩耍,谭某和吴某在玩耍过程中,无意中发现了李某家存放钱物的木箱。2008年3月的一天,谭某、吴某趁同学李某的奶奶叶某厨房做饭之机,在木箱里盗走现金1600元,两人随即大肆挥霍一空。几天后两人再次潜入李某家中,并盗走现金100元。
2009年3月6日中午,谭某、吴某第三次潜入李某家中,但这次到处翻找未找到现金,两人决定实施抢劫,两人趁叶某回家上床休息时,抓住其双手,翻找其身上的钱物,叶某在被抢时大声呼救,二人被闻声赶来帮忙的群众当场抓获。审讯过程中,两人如实供述了前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遂以盗窃罪、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抢劫罪如何处罚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吴某在第三次实施盗窃时,使用暴力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但鉴于二被告是未成年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遂判处谭某、吴某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