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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工人盗窃铅块10余次,盗窃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车间工人盗窃铅块10余次

2011年6月至10月期间,合肥锻压集团蚌埠压力机制造有限公司机械车间工人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盗窃该车间小铅块,下班后再带出公司,并以每斤3。5元或者4元的价格销赃牟利。其中,2011年7月至8月,杨某先后盗窃小铅块出公司五次,以每斤4元的价格销赃至某废品收购站,共计48斤;2011年8月中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杨某又盗窃小铅块出公司七八次,共计40余斤,以每斤3。5元的价格销赃给流动收废品的人;2011年10月份,杨某数次从公司机械车间盗窃少量小铅块藏于自己的工具箱内,后将盗窃的小铅块带出公司藏于家中,并以每斤4元的价格销赃给废品收购站,共计9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盗窃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盗窃所属单位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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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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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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