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被强奸男友敲诈强奸者
2011年11月初,未满18周岁的孙某从高中同学兼女友王某口中得知其被蔡某(另案处理)强奸后,遂与王某商议敲诈蔡某钱财。后,二人找到蔡某,孙某对蔡某进行了殴打,并要挟蔡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否则报警或将此事告知蔡某家人。经过讨价还价,双方将金额定为2万元,孙某与王某逼迫蔡某当场写下2万元的欠条一张。后孙某多次打电话索要该款,称如果蔡某不给钱,就将此事“闹大”。2011年11月17日,由于惧怕孙某的威胁,蔡某在新沂市某商场门口交给孙某、王某现金3100元。当月18日,孙某、王某再次“索债”,又要得现金2000元。2011年11月20日,王某打电话给其母亲曹某称蔡某欠她钱,让曹某向蔡某要1000元,后曹某从蔡某处拿走1000元交给王某。后蔡某报案。孙某、王某被抓获归案。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孙某、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