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伙同船员侵占他人托运的大豆
身为船长的被告人余某,在2011年4月28日晚和5月28日晚,伙同船上杨某等人,将为某公司运输的转基因大豆,低价卖给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潘某等人,从中获取赃款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潘某等人明知赃物而购买并销售,从中牟利。另外,潘某还于2011年5月30日晚,以两千元低价向另外的船员收购大豆,获利三千余元。
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等9人利用职务之便,将他人委托运输、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潘某等3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法院结合全部被告人积极退还全部赃款、部分被告人系初犯、部分被告人有前科等实际情况,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余某等人相应刑罚,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潘某等三人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