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配电所职工勾结村电工偷电
山东省新泰市一煤矿配电所职工被告人尹某,勾结新泰市某村电工被告人高某一同偷电。两人将电表进行改动后,从2009年9月份至2010年1月6日,共窃得电力305452。76度,涉案价值达212931。11元。
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与被告人尹某相互勾结,利用尹某系配电所职工的职务之便,共同将煤矿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高某、尹某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