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上班盗窃药房近2万元药品
被告人张某利用在河南省睢县人民医院上班之际,在2010年2月至3月期间,多次出入医院药房内,趁机盗取药房内存放的药品“丹红”注射液。先后窃得480支注射液,价值高达19176元。得手后,张某将偷来的药品转手卖给医院对面的王某开设的药房,卖得赃款一万元。2010年7月6日,张某投案自首。
盗窃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作案后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单位,并愿意缴纳罚金,诚恳悔罪,在对其量刑时酌定予以考虑。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2010年11月8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