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狱不思悔改再次诈骗
李某系河南省禹州市人,1998年初,他因犯诈骗罪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刑2年;1999年底,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2006年,李某再次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2008年,李某自称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并以能够帮助陈某某的儿子找工作为由,收取陈某某现金5。9万,而收了钱财的李某,却没有一点关于工作的消息。截止2009年10月,李某以相同手法骗取5人钱财共计16。342万元。
诈骗罪如何量刑
李某因诈骗罪,再次被公诉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