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称富商交女友借机诈骗
被告人黄某,广西灵山县一农民。黄某于2009年10月14日晚认识李某(女)后,便对其谎称自己是个富商,随后两人开始交往。在赢取了李某的信任后,黄某便开始对李某实施诈骗。黄某先后以资金周转困难、办理房产过户等各种谎言共骗得李某2。9万元钱款。后来黄某又想诈骗李某1。5万元钱款被李某识破,黄某遂于2009年10月20日被抓获归案,部分赃款被追回。
诈骗罪如何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4000元(其中15000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是初犯、偶犯、归案后积极退赃,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842元。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索要15000元的犯罪行为是其诈骗行为的延续,证实其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获取财物,是犯罪未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