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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来他人信息电话诈骗,诈骗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洛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网上买来他人信息电话诈骗

被告人苗某、王某、郑某三人从网上花钱购买他人的包括通讯电话等在内的个人信息后,于2010年5月14日上午打电话给被害人张某,谎称其是黑社会的,称张某得罪了别人,惹上了麻烦,以此来威胁和恐吓张某向其缴纳钱财。因害怕,张某先后向三被告人指定的账户汇出20万元钱款。

三被告人归案后,被以敲诈勒索罪公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另一被告人毕某也因帮助三人将赃款窝藏转移,而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三被告人表示认罪。

诈骗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苗某无视国法,郑某、王某、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方法索取公民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毕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郑某、王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念其均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并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毕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故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被告人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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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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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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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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