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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工为名骗钱财,诈骗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6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以招工为名骗钱财

2009年5月,岳某伙同桂某以某公司招工的名义诈骗,收取求职者每人600元,短短两个月时间,竟有70多人上当受骗。之后二人又以淮南市矿务局内招为名,骗取五人钱财各4140元。此间,岳某还以调动工作为由,骗取吴某现金2450元。二人为了隐瞒诈骗真相,还像模像样的要求求职者体检、填登记表、提交学历证明等。

岳某、桂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诈骗罪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岳某、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招工为名,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岳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桂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罪中,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桂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本案尚未追缴的账款继续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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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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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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