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上网劫杀路人
2009年8月7日晚23时许,为筹措上网资金,被告人祝某在石景山区某集团大楼南侧草坪将方某掐死,抢得1部价值300元的手机。2009年8月12日,被告人祝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祝某公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罪如何量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祝某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
因此,一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12月15日上午,一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对被告人祝某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