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售楼小姐被抓
2010年6月29日15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史某、宋某二人以购房为名进入北京市朝阳区某样板房内,后持仿真手枪、匕首对售楼小姐杨某进行威胁,并强迫其服药并谎称毒药,杨某在反抗之时被二人弄成轻微伤。后二人欲将杨某带走对其实施抢劫时被保安抓获,其携带的作案工作被公安机关起获。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史某、宋某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抢劫未遂如何处罚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宋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劫取他人钱物,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史某、宋某实施抢劫犯罪时因个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鉴于史某当庭自愿认罪,宋某虽不承认其犯抢劫罪,但承认主要犯罪事实,故对二人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因此,朝阳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6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史某、宋某共同赔偿杨某经济损失7432。79元。